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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退休费计发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18        文章来源:        浏览:

国家退休费计发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数次调整退休费计发标准,总的趋势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计发比例有所区别。

一、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二、事业单位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按规定相应打折扣。有些职工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费计发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四、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退休费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的5%~10%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五、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权限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六、对在边远地区(如西藏、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幅度为5%~10%。

七、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死证明,支付单位凭此证明按期支付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应按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八、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退休费;人员找到后可补发退休费。